不知不觉,从去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旅游法》,已经走过一周年,这部被称为“中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第一部法律”,究竟是“史上最严”、还是“画饼充饥”?给旅游者、旅行社、旅游从业人员带来了什么变化?
羊城晚报记者近日采访多方人士,大家的反映是:最大变化是“消费更明白、旅游更透明”。而对于《旅游法》的误读,大家也提出了提醒。
A变化一:明明白白报团消费
旧场景:关女士想报一个泰国团,前往几家旅行社比价,比得一头雾水:“都是5天游,都是曼谷-芭提雅的行程,甚至同样是住五星级酒店,为什么有的社开价4399元,有的社只要2399元?!”
新场景:关女士拿着几家旅行社的行程单一比较,就发现了差别: 2399元的那个团,比4399元的团多安排了4个购物点,多消耗2天时间。“既然是出门玩、又不是去买东西,就没必要为了省2000元,浪费两天时间!”关女士最终还是选择了“贵价团”。
《旅游法》相关条例:
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第五十九条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专业解读:
广东省旅行社行业协会秘书长郑文丽:《旅游法》磨合一年后,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都逐渐懂得,《旅游法》的目的是透明公开,旅游者自身得到尊重。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旅游者有选择的权力。在签名认可后,双方就在平等起点上,双方共同完成旅游合同。
很多旅行社因此调整了做法,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操作,包括旅游行程、自费项目表格、旅游购物点表格,双方另外约定续项等。旅游者想去可以去,不想去可以拒绝。所以有了《旅游法》后,社会上这方面的投诉比以前少了很多,因为大家都有依据参照执行。
B变化二:“购物团”和“纯玩团”各行其道
旧场景:刘先生一家打算参加“意大利瑞士法国三国10天经典游”,因为妻子想在巴黎血拼,便特别留意购物时间长的行程,但对比了几家旅行社,发现大同小异,没有合适的团。
新场景:刘先生向几家旅行社咨询购物时间比较充足的行程,经过比较后,选择了在巴黎专门有一整天购物时间安排的团出行。
《旅游法》相关条例: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专业解读:
《旅游法》实施后, “购物团”就是违法?这是误读。
郑文丽:《旅游法》刚实施阶段,旅行社没有把法律吃透,只看到“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进行消费”,“指定购物场所”等用语,就不敢安排购物行程。其实旅游完全不购物,双方都不满意,因为食、住、购、游是旅游的基本元素,旅游者假如看中喜欢的东西、且有经济能力,为什么不能买?其实旅游者买到了心水的东西,也能得到愉悦,而买手信给亲朋好友更是普遍需求,旅行社强制旅游者不购物,和之前强制旅游者购物一样,都是“不人道”。
广之旅总裁助理、市场推广总部总经理温前:早在《旅游法》实施之前,我们已经在行程里列明了所有购物点。在《旅游法》刚开始实施时,为了避嫌,我们曾取消全部购物行程,去年底国家旅游局有了专门的条款解释,申明只要提前告知游客,签订一份协议,就不算违反旅游法行程规定,我们重新开设了不同产品,既有纯玩团、也有包含购物行程的旅行团。有的旅游者确实对价格敏感度比较高,就可以选择有购物的行程(团费较低),反正在出发前就已经知晓购物点和停留时间就可以。《旅游法》实施之前,不规范的旅行社藏着掖着购物行程,误导旅游者,现在这种情况就很少了。
C变化三:小费,该给还得给、但是更清晰
旧场景:陆叔结束了“意大利7天游”,满脸不高兴地回到家里,家人很奇怪:“不是前几天打电话的时候还很开心吗?”陆叔气乎乎地说:“谁想得到,最后一天,导游问我们要钱!”原来,旅程最后一天,地陪向陆叔索要500元小费,“说是行规!我不是团费都给了15000元吗?!”
新场景:陆叔在报团合同中发现,旅行社注明团费报价不包含若干费用,其中一条叫做“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而后面又写着团费包含了小费性质的费用——“每位游客遵循国际惯例奖赏司陪人员500元”。这是怎么回事?销售人员解释:“意大利的小费文化比较盛行,合同里的‘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是指您在旅游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当地人提供的服务,比如酒店服务生拿行李、清洁员清洁房间、餐厅服务生的服务等等,比如说行李员帮您把行李送到房间,行规是给1-2美金的小费。这些费用跟您参团没有关系,给不给也是自愿的。至于参团时的地陪、司机,虽然也是当地人,但我们已经在团费里预留了总共500元的小费,所以不用另外付费。”陆叔明白了,出发前特别准备了100美金散钱,“我年纪大,上上下下的不方便,别人要是服务好,多给一些是应该的。”
《旅游法》相关条例: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专业解读:
温前:过去一些不规范的旅行社甚至要导游先给旅行社钱,然后通过购物回扣来得到收入,而规范的旅行社导游都是按照国家规定来做,出团补贴也是月结的,因此,导游自己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是被禁止的。但出国旅游的时候,对当地司机、地陪而言,小费是他们收入的绝大部分,所以我们的团费里预留给地陪、司机的小费,这一点已经在合同的行程部分已经提前通知旅游者。这样既尊重了当地文化,又避免旅游者产生被欺骗感。
总结
郑文丽:《旅游法》一方面给了旅行社很多的法律制约,旅行社要取得更好的效益,势必要关注旅游质量、产品创新,如果旅行社没有更好的内容和服务,那旅游者可以不需要选择你,那么你在市场的竞争中就会落败。这一点不能埋怨《旅游法》、更不能埋怨旅游者。只有提高旅游产品创新、更符合消费者需求,旅行社才能取胜。
另一方面,《旅游法》也让双方纠纷有更规范的解决途径,而不是过去“不闹不赔,小闹小赔,大闹大赔”。以前少数旅游者过度维权,拍桌子敲板凳,企业为了息事宁人,吃了不少暗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