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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云冈石窟景区禁烟 违者将被罚款

发表于 2018-06-22

      云冈石窟是山西省一张靓丽的历史文化名片,但由于所处地质及环境条件的变化,不同程度上受到自然风化和人为破坏的影响。近年来,游客量逐年增长,遗产的承载压力也在增大。

  半个多世纪以来,云冈石窟的保护工作得到党和国家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随着2008年启动的云冈石窟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完工后,景区面积扩大近6倍,游览面积扩大了近10倍。为了进一步加强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2017年,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将《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年度立法计划。

  2018年5月31日,重新修订的《云冈石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1997年9月28日经山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施行的《大同市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山西省将怎样保护云冈石窟?《条例》有哪些亮点?本报记者进行了梳理。

  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

  近年来,遗产地旅游逐渐受到游客喜爱。云冈石窟作为世界遗产之一,有着浓厚的历史感、沧桑感、时代感。为了突出世界文化遗产,重新修订的保护条例被命名为《云冈石窟保护条例》。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长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体制。《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云冈石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云冈石窟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强化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同时,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卫、修缮保养、科学研究、陈列展示、价值传播、文化旅游等日常工作。

  长期以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方式比较单一,参与的机制和相关鼓励措施不健全,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社会力量参与,不仅能够帮助政府全面有效地保护文物,也能够更好提升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使文物保护的宗旨得到实现。《条例》明确,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云冈石窟保护社会基金。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云冈石窟的保护。

  此外,《条例》规定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内外有关科研单位交流与合作,开展石窟水害、风化、裂隙等病害防治项目的科学研究。

  保护范围被划分为三个区域

  《条例》明确了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四至范围。其中,云冈石窟保护范围是以云冈石窟为中心,由内向外划分为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

  云冈石窟保护区包括地上保护区和地下保护区;地上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地上保护区:东至云冈石窟遗产监测中心东侧,南至十里河南岸堤坝,西至西湾(含鲁班窑),北至云冈变电站。其中,重点保护区为清代戏台北缘现状道路以北的全部石窟区域,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地下保护区:以云冈石窟崖上明代城堡东北角为基点,向东1230米,向南900米,向西960米,向北660米,依此基线各向外取七十度塌陷角向下延伸300米的范围。

  云冈石窟建设控制地带:东至西梁中脊,南、西南至晋华宫矿铁路,北至鲁班窑石窟北侧——云冈变电站连线。

  云冈石窟环境协调区:东至小站建成区西界,西至焦山石窟以西约一点五公里的十里河支流,南、北以十里河两岸丘陵冈顶的第一层山脊连线为界。

  《条例》还规定,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云冈石窟保护总体规划》制定年度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报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放无人机

  《条例》完善了云冈石窟保护管理内容。其中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保护标志和保护范围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

  云冈石窟环境协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有环境污染的企业,不得建设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站等与云冈石窟不相协调的建筑物。在云冈石窟环境协调区砍伐林木,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环境协调区内有碍历史文化遗迹保护、利用的建筑、墓地等,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拆迁、迁移。环境协调区内现有的工业建筑遗址、古民居等历史遗存,未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者自行修建。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还禁止下列活动:建设工矿企业、扩张工矿用地和居民用地、新增居民区;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草木、垃圾;乱扔垃圾或者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放飞孔明灯或者无人飞机;其他可能影响云冈石窟安全以及破坏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的活动。

  在云冈石窟保护区内,禁止翻拓云冈石窟雕刻品;禁止触摸、刻划、涂污、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景区;禁止在景区内吸烟或者在非指定地点燃放佛香;禁止损坏水电气、通信和避雷、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禁止在重点保护洞窟内采用闪光拍摄;禁止其他损毁文物或者破坏景观的活动。

  旅游门票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条例》明确,云冈石窟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确保云冈石窟安全及其人文景观和自然生态的协调性。

  针对目前文物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多年来云冈石窟保护工作经验,《条例》特别强调,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让、出租、赠与或者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用于不利于文物保护的活动。

  在云冈石窟进行影视拍摄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方案,并在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在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不得举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大型文化体育等群体活动。确需举办的,举办者应当制定活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云冈石窟旅游门票收入应当全部上缴财政,主要用于云冈石窟文物保护。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及市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

  云冈石窟的利用,应当以保证云冈石窟及其附属文物安全为前提,构建以云冈石窟为核心的云冈峪历史文化长廊大景区,促进文化旅游事业发展,让人民群众共享文物保护成果。

  刻划、涂污文物,最高罚款200元

  法律实施重在监督检查。为打击文物违法行为,《条例》加大了执法督查和违法处罚力度。其中规定,在云冈石窟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保护措施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损毁云冈石窟保护标志和界碑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尚不严重的,并处200元罚款。

  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文物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尚不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在景区内吸烟,或者在重点保护洞窟内闪光拍摄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尚不严重的,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辆擅自驶入云冈石窟景区内、未按照指示的线路行驶、未在划定的停车区域停放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未经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同意在景区内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的,或者未按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云冈石窟保护相关管理部门、云冈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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